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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上市就亏!保荐券商年内被警示四次

南财快讯 21世纪经济报道
2024-08-25

作 者丨尹华禄 崔文静

编 辑丨吴桂兴 包芳鸣

视 频丨柳润瑛


5月10日,浙江证监局发布对利尔达(832149.BJ)、国信证券(002736.SZ)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2024年2月29日,利尔达发布业绩快报和业绩预告公告,预计2023年度实现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662.44万元。2024年4月23日,利尔达修正上述公告,修正后预计2023年度实现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601.60万元。 


浙江证监局认为,利尔达业绩快报、业绩预告相关信息披露不准确、更正不及时。此外,利尔达《2023年年度业绩快报修正公告》相关内容存在前后矛盾的情况。


浙江证监局对利尔达、时任董事长叶文光、总经理陈凯、财务总监孙其祖、董事会秘书段焕春分别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



对于上述行政监管措施的影响,利尔达在4月9日公告称,不会影响公司的正常运营,不会对公司的经营活动产生重大不利影响,不会对公司的财务方面产生重大不利影响。不存在因本次处罚/处理而被终止上市的风险。


南财快讯记者注意到,利尔达第一季度的业绩也并不理想,公告显示,2024年第一季度营业收入为4.41亿元,同比下滑10.54%,归母净利润为-0.25亿元,同比由盈转亏。


浙江证监局在日常监管中发现,国信证券、刘洪志、朱星晨保荐的利尔达于2023年2月17日在北交所上市,根据利尔达2024年4月26日披露的《2023年年度报告》,利尔达2023年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为-1831.71万元,上市当年即亏损,且该项目选取的上市标准含净利润标准。


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207号)第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浙江证监局决定对国信证券、刘洪志、朱星晨分别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




国信证券年内已收四张罚单



值得注意的是,这已经是国信证券年内收到的第四张监管函。


5月6日,广东证监局发布关于对国信证券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公告显示,国信证券作为广东奥普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奥普特)首发上市保荐机构,在持续督导过程中存在未及时督促奥普特履行募投计划变更审议和披露程序、未纠正奥普特使用其他募集专户发放薪酬的问题。



4月19日,国信证券收到了深圳证监局下发的关于对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经查,深圳证监局发现国信证券合规内控存在股票质押式回购业务个别标的黑名单管理不到位、个别标的尽职调查不充分等多个问题。【详情回顾:国信证券一个月内再收警示函


1月4日,因在辽宁垠艺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IPO保荐过程中,存在未充分关注并督促发行人整改规范推广费用内部控制缺失、对发行人经销收入相关事项核查不到位等问题,国信证券及两保代被深交所采取书面警示的自律监管措施。



全流程严监管时代



日前,沪深交易所相继发布《发行上市审核规则适用指引第1号——申请文件受理(2024年修订)》(以下简称《受理指引》)《发行上市审核规则适用指引第3号——现场督导(2024年修订)》(以下简称《现场督导指引》),这是继4月12日新“国九条”及其配套政策后的两份IPO重要规范。


与过去版本相比,两份规范的最大特点是“严”,这与当前IPO全流程严监管的基调一脉相承。其中,新规范显示,保荐机构现场督导概率将大幅提升。


首先,现场督导覆盖面被拓宽。


一方面,项目一经受理,保荐人随时可能被启动现场督导。《现场督导指引》明确,增加“随机抽取”的督导对象确定方式,将根据以上市公司质量为导向的保荐机构执业质量评价结果,不定期按照不同比例随机抽取已受理项目,对保荐人启动现场督导;另一方面,拟IPO企业上市委审议通过后,一旦发生重大事项,仍可能被现场督导。


其次,交易所将根据以上市公司质量为导向的保荐机构执业质量评价结果,不定期按照不同比例随机抽取已受理项目,对保荐人启动现场督导。这意味着,投行执业质量评价越低,被现场督导的概率越大。


此外,如果保荐机构存在“申请文件中有关发行条件、上市条件,或者重要信息披露存在重大疑问且未能予以充分说明,影响审核判断”“对影响审核判断重要事项的核查程序不充分,核查结论存在明显疑问”“交易所审核认为不符合发行条件、上市条件,或者信息披露要求而作出终止审核决定之日起12个月内重新申报且相关问题仍然存在”情形之一的,也将被启动现场督导。


再者,现场督导中的自律监管得以强化,主要表现为:同类问题36个月内再次出现且性质严重,将被从重处理;保荐人、证券服务机构及其相关人员拒绝、阻碍、逃避本所现场督导,谎报、隐匿、销毁相关证据资料的,交易所将在一定期限内不接受其提交或者签字的发行上市申请文件、信息披露文件。


此外,申报即担责、“一督到底”被再次强调。《现场督导指引》明确,发行人撤回申请或保荐人撤销保荐不影响督导工作的实施,也不影响交易所依规对督导发现的问题进行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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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期编辑 刘雪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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